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为提高申请的办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秘书行政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三)答复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市重大项目办秘书行政处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为提高申请的办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秘书行政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三)答复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市重大项目办秘书行政处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为提高申请的办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秘书行政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三)答复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市重大项目办秘书行政处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为提高申请的办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秘书行政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三)答复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市重大项目办秘书行政处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为提高申请的办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秘书行政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三)答复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市重大项目办秘书行政处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为提高申请的办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秘书行政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三)答复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市重大项目办秘书行政处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为提高申请的办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秘书行政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三)答复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市重大项目办秘书行政处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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